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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婦售戶口洗黑錢罪成 加刑判囚35個月
2026-02-20 来源:香港文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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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一名案發時50歲的本地女子今日(20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35個月。

警方於2021年3月接獲一名市民報案,指懷疑收到騙徒假冒內地官員的電話,騙徒懷疑作出虛假陳述,指其牽涉一宗「洗黑錢」案件,要求報案人交出銀行戶口資料或把款項存入指定的銀行戶口,以證明其清白。報案人向騙徒交出自己的銀行戶口資料後,發現戶口中約58萬元被轉賬至被捕人的銀行戶口,遂報警求助。

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案調查組人員經深入調查後,於2022年9月14日拘捕該名女子。調查顯示,被捕人涉嫌將自己名下的兩個本地銀行戶口售予他人,並於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間共清洗約524萬元懷疑犯罪得益 。

經徵詢法律意見後,人員於2024年8月15日落案起訴被捕人兩項「洗黑錢」罪。

被捕人今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案件中,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經法庭審視後,批准加重百分之二十五的刑罰, 兩項控罪分別被提升至30個月及32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最終判囚合共35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出售個人的銀行或電子支付工具戶口,以免被不法之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接收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此外,即使不知道戶口被用作犯罪用途,單純租借戶口予他人使用,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罪的最高刑罰為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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