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一名案發時62歲本地男子今日(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就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認罪。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該名男子被判處監禁6個月。
警方於2023年10月至12月分別接獲12名受害人報案,指於2023年10月至12月接獲騙徒信息,並被誘騙透過懷疑虛假網站或應用程式進行借貸。他們其後發現受騙,遂向警方報案。總損失金額約10萬元。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經調查後,於2023年12月拘捕該名男子,他懷疑利用一個銀行戶口,於2023年10月至12月期間處理大約50萬元的犯罪得益。他其後被落案起訴一項「洗黑錢」罪。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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