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早前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延後召開業主大會及通知業主開會期限。土地審裁處今日(2日)頒下判詞,剔除及駁回合安的申請通知書,但不作訟費命令。判詞同時提到,召開及舉行會議可能存在實際困難,讚賞合安及民政事務總署至今在有關工作的努力,並透露審裁處曾接獲宏福苑業主或授權人士信件,表示支持延後申請,但強調審裁處必須受法律約束。
土地審裁處法官林展程在判案書後記中指出,鑑於審裁處沒有此司法管轄權,因此至少表面上看,申請人應於6月13日舉行會議。審裁處認為,為盡量減少任何或任何潛在的違反法定責任情況,合安應根據規定盡快按要求召開及舉行會議。
不過判案書同時強調,召開會議及舉行會議均可能存在實際困難。當中特別讚賞合安,因為根據其向審裁處提交的證據,合安在這前所未有的情況下,已成功整理出1,984個單位中1,601個業主的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判案書同時讚賞了民政事務總署,指其在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向合安提供了根據「一戶一社工」系統收集所得的業主聯絡電話。
另一方面,判案書提及審裁處收到數封據稱由宏福苑若干單位的業主或其授權人士發出的信件,支持延後申請,理由包括火災後,許多業主忙於應付基本生活所需,而合安應將其資源集中於處理火災後建築物的善後工作;再者,火災後合安不可能以訂明方式有效地通知所有業主有關會議。
判案書指出,這些理由具實質內容,不能忽視,形容雙方各自有其實際及合理的顧慮。然而,即使是各方之間的協議,也不能賦予法院或審裁處司法管轄權,更遑論實際困難(或甚至是不可能的事)及顧慮。審裁處必須受法律約束。
民政事務總署最新回覆指,判詞提及合安的申請,業主之中既有支持者,亦有反對者。土地審裁處認為雙方各自有實際及正當的關注,各方所提出的理由均具相當分量,不能一概抹煞。法庭同時確認,在宏福苑的特別情況下,要發出會議通知書及舉行會議實在遇到一定難處,並讚賞合安及民政事務總署在有關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今次裁決涉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詮釋,政府會研究有關判詞。管理人合安會繼續竭盡所能,在保障所有宏福苑業主權益的前提下,促成召開業主大會。民政事務總署會繼續向合安提供適切的協助。
責任編輯: 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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