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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記協主席陳朗昇阻差辦公判監5天 上訴被駁回即時入獄「找數」
2026-05-29 来源:香港文匯網

陳朗昇上訴被駁回須即時入獄。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前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2022年9月在旺角麥花臣場館外,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控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及判監5天。陳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詩麗昨頒下判詞,認為原審裁判官裁定陳朗昇故意阻撓警員有充分證據支持,而裁判官因陳朗昇缺乏真誠悔意而沒有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無犯上法律錯誤,有關刑期亦非明顯過重,故駁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訴,原本保釋候判的陳須即時入獄。

暫委法官王詩麗引述上訴方陳詞指,上訴方認為《警隊條例》第54條只賦予了警察截停有關人士的權力,並沒有賦予警務人員要求被截停人士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權力,又認為查閱身份證明文件的權力必須基於《公安條例》第49條或《入境條例》第17C(2)條,而由於案中沒有相關基礎讓涉案女警行使該條例中任何一條的權力,故當時並非「正當」執行職務。

王官不同意上訴方的上述論點,指出第54條列出警務人員可「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語句是連貫的,用詞亦絕不含糊。不論如何解讀,都是清楚賦權警務人員在該條文所述的情況下,可截停並檢查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王官又指,假如該條文真如上訴方所指只是為了讓警務人員可截停有關人士,以便行使《公安條例》或《入境條例》下的權力,該條文大可明確列出「截停該人以行使《公安條例》或《入境條例》下的權力」。由此可見,若說該條文只是為了讓警務人員行使上述兩者的權力,等同將沒有出現在該條文的字詞硬生生地塞進該條文內。

對於上訴方指,警務人員如要行使該條文的權力,必須是「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王官指這與上訴方所依賴的《公安條例》或《入境條例》的啟動門檻截然不同。如上訴方的陳詞正確,這表示該條文雖容許警務人員截停嫌疑人,但若要查閱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他們仍要滿足另外兩條條例的要求。若然如此,該條文似乎無需獨立存在。王官經審慎考慮雙方論據,認為整體證據絕對可以支持有罪的裁決。

王官指,毫無疑問,陳朗昇一連串的行為增加了女警履行職責時之困難,並構成法律上之「阻撓」,考慮當時整體情況,包括發問之次數、態度、持續時間及上訴人之反應等,認為裁判官裁定陳屬故意阻撓女警有充分證據支持,而上訴方指稱陳當時之意圖是配合警方的說法實屬牽強,並與證據不符。王官認為,裁判官已就陳的證供作出詳細的考慮及妥當的分析,拒絕接納其證供的裁決合理有據及符合邏輯,王官達致與裁判官相同之裁定,故駁回本案之定罪上訴。

刑期上訴方面,王官指出,女警案發時並無作出任何挑釁行為,但陳的言語和行為粗魯及有挑釁性,情緒更是激動,即使友人勸他冷靜,他亦置若罔聞。再者,事發於公眾地方,該等對峙可能激化現場氣氛,增加發生衝突的風險。如原審裁判官所裁定,考慮到當時社會環境情況,在香港公眾地方守秩序是重要及可貴,陳蓄意阻撓女警執行職務,案情有其嚴重之處。案例亦指出,警員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是法治與秩序的象徵,必須受到尊重及保障,而警員的職責艱難,市民有一定責任去配合。

王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因陳朗昇缺乏真誠悔意而沒有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沒有犯法律錯誤,因為真誠悔意是接受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加上控罪是例外罪行,故緩刑不適用,王官同意裁判官所判處的刑罰,而5天刑期亦非明顯過重。王官最終駁回陳朗昇的定罪及刑期上訴。

裁決後,上訴方表示擬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打算存檔動議通知書及向法庭申請證明書;但並無任何保釋申請。王官指示上訴方在星期一中午前存檔通知書,待雙方存檔陳詞後,料將開庭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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