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3名案發時年齡介乎28至29歲的本地男子,分別被裁定「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名成立,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
警方2020年11月接獲銀行報案,一名29歲本地男子(案中第三被告),聲稱其銀行戶口內合共約108萬元被人在未經授權下提取,並向銀行申請賠償。由於銀行發現索償可疑,遂向商業罪案調查科報案。
經深入調查,警方發現3名被告為清洗108萬元懷疑犯罪得益,合謀透過開設銀行賬戶清洗有關款項。首先由另一名28歲本地男子(案中第一被告)以現金形式存入第三被告名下銀行戶口,兩人聲稱該筆款項為用作裝修一間派對房間的工程費用,惟警方調查證實有關裝修工程並不存在。其後,警方再拘捕另一名28歲本地男子(案中第二被告),使用第三被告的香港身份證冒充其身份,於銀行櫃位多次從第三被告的銀行戶口提取相關款項。
案中3名被告合謀處理該筆來源不明的款項,並就其用途作出虛假陳述,以掩飾及轉移懷疑犯罪得益,及企圖透過虛假報案向銀行索取賠償。
警方其後分別落案起訴3名被告「洗黑錢」罪。其中第一及第三被告被控告合共一項「洗黑錢」罪,第二被告則被控告8項「洗黑錢」罪。
第一被告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於2025年8月25日被判處監禁11個月及兩星期;第二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5項「洗黑錢」罪名成立,並於2025年11月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合共16個月監禁;第三被告經審訊後於今日(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處判監禁15個月。
警方重申,洗黑錢罪為一項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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