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今日(23日)在其社交專頁表示,《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細則》)今日刊憲實施。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的法律規定和要求,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達致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特區參考了過去多年的實踐經驗,以及相關的法庭案例,由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使《香港國安法》第43條授予的權力,制定《修訂細則》,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並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及技術性安排,以提升執法效能、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修訂細則》借鑒了本地現行法例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的規定,既能有效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亦充分體現普通法重視人權和程序保障的核心精神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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