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10日)分在新界及九龍拘捕一名48歲男子及一名20歲男子。兩人涉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兩名被捕人已獲准保釋候查。
調查顯示,事主經營地產代理業務。48歲被捕人於2025年與事主合資購入一個村屋單位作投資用途。其後48歲被捕人決定退出,並要求事主退還其投資的金額及繳付利息,但雙方未能就此達成協議。
至2026年1月,有人在事主公司門外張貼兩張不同的單張,內容指稱事主欠款未還,對事主作出負面評論,並披露事主個人資料,包括其中文姓名及照片,亦同時披露事主家人的照片。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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