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68岁的苏某甲在丈夫开车从中山返回深圳的路上用尼龙绳勒死了丈夫,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苏某甲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2025年3、4月间,苏某甲听闻丈夫与其经营的足浴店店长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已生育子女,双方为此多次发生激烈争吵。苏某甲担心丈夫的私生子女日后分割家庭财产,逐渐萌生杀害丈夫的念头。
2025年6月14日下午,苏某甲看到丈夫驾车带一名女子返回店铺,要求进店交涉但遭拒绝。回家途中,苏某甲提议前往广东中山市游玩,并趁机取出一条白色尼龙绳放入手提包内,准备用于作案。当晚20时许,两人驾驶黑色丰田皇冠牌轿车前往中山市。6月15日0时许,二人从中山市开车返回深圳市。凌晨1时50分许,在沿江高速某路段,苏某甲谎称腹痛让丈夫停车,随后用事先准备的尼龙绳将丈夫勒死在车内。她试图用同一根绳子自杀但未能成功。
车辆长时间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引起路政工作人员注意,通过视频巡逻发现异常后报警。民警于当日2时许赶到现场,将仍在车内的苏某甲抓获。经鉴定,某甲系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苏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生育子女,对矛盾激化负有明显过错;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其家属亦出具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苏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苏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主张其应认定为自首,且被害人过错更大、一审量刑过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定,苏某甲系在路政人员报警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无主动投案意愿和行为,不构成自首;原判已充分考量被害人过错、坦白、谅解等情节,量刑适当。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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