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案,時任社工的陳虹秀原本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9個月。陳虹秀不服判決,就定罪提出上訴,今日(9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上訴方沒有合理可供爭辯的理據,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向陳虹秀發出減時命令警告,即她可繼續申請上訴,但如同樣被拒絕,其等候上訴期間所服刑期,將不計算在已服刑期內。
上訴人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上訴方陳詞時,爭議案中沒有足夠證據顯示陳虹秀與現場示威者有足夠聯繫,包括被告沒與示威者共同行事、沒鼓勵暴動,以及沒意圖參與暴動,而陳在現場叫喊要求警方克制等亦非挑釁性。
法官彭偉昌反駁指,陳虹秀亦向警方大叫「大追捕」,其說法不是事實,法庭須整體看待事件,須考慮到案發背景。法官指,並非每項事實均須指控被告犯罪,才構成證據基礎,個別事實可以為中性。上訴方表明不否認「疊加效應」,但指陳在案發時的每個行為都屬「中性」,並未指向犯罪。法官反駁指,上訴方對疊加效應的理解有偏差,並舉例如果有人事前把刀放在兇案現場、案發後取回刀,及事後與疑兇一起離港,如果獨立來看,上述每項行為都是中性,但聯合起來放在整體脈絡下考慮便非中性。法官表示:「唔好再掙扎喇,呢啲好基本嘅法律常識」。
上訴方又指,被告作為社工身處現場,其行為與身份相扣。彭官質疑:「呢樣真係唔知」,並反問:「咁律師到場,係咪相扣,可以隨時畀法律意見;醫生、護士在場又係咪相扣」。上訴方回應,須視乎他們具體行為。律政司一方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回應。
最終,彭官拒絕陳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指上訴方提出案中證據不足以證明陳與其他人共同行事、鼓勵其他示威者及有意圖參與暴動等,均屬事實方面的爭議,並非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
彭官在判決後,指陳仍可重新申請上訴,屆時將由3位法官聽取她的申請,但如果3名法官與他的看法一致,或會下達減時命令,即意味着陳在還押等候上訴期間的時間,部分將不被計算入原有刑期中,變相增加實際監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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