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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銀行戶口半年處理72萬元犯罪得益 男子洗黑錢罪成判囚10個月
2026-05-28 来源:香港文匯網

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一名案發時34歲本地男子今日(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10個月。

警方於2021年1月至2月分別接獲3名受害人報案,指於2020年11月至12月接獲騙徒訊息,並被誘騙透過懷疑虛假網站或應用程式進行投資。他們其後發現受騙,遂向警方報案。案件總損失金額約656萬元。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經調查後,於今年1月拘捕該名男子並落案起訴一項「洗黑錢」罪。他懷疑利用一個銀行戶口,於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間處理大約72萬元的犯罪得益。

該名男子就一項「洗黑錢」罪承認控罪並判處監禁10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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