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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就跨境運送現金洗黑錢引實體貨幣條例檢控 兩女子判囚58及36個月
2026-05-07 来源:香港文匯網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兩名女子於2018年至2019年期間,多次於邊境管制站運送大量現金到港,折合約2.8億港元。海關經調查後,指兩人協助處理懷疑犯罪得益,遂控告她們4項洗黑錢罪。案件經審訊後,兩名被告今日(7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58個月及36個月。這是海關首次就跨境運送現金洗黑錢,引用《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提出起訴的案件,海關對法庭的判決表示歡迎,認為監禁的刑期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對於不法分子作出清晰的警示,明確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的罪行。

兩名被告依次為羅小平、向玉蓉,同為59歲。她們於2019年9月被海關拘捕,指她們案發期間各自來港超過600次,處理折合約2.8億元犯罪得益,各被控兩項洗黑錢罪。根據2018年7月實施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若旅客攜帶總值超過12萬港元的現金類物品來港,必須向海關申報,否則即屬犯罪。

海關財富調查科調查主任區穎璋指,兩名被告分別報稱任職清潔工及傳菜員,沒有任何報稅紀錄,銀行亦只有小量存款。她們所處理的資金均與兩人的財務背景完全不相稱。兩名被告又宣稱為第三者帶現金到香港的找換店進行兌換,或用作投資化妝品的生意。然而兩人提供的證據,沒辦法支持其說法,而兩人在被捕時的解釋及庭上的作供,是互相矛盾。兩人未有嘗試了解資金來源,亦在未能提供合理解釋下,仍然繼續處理這些相信是犯罪得益。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表示,首被告積極運送現金,多達151次申報攜帶超過12萬港元,最多一次涉及300多萬元,若沒有其幫助「黑錢」不會進入香港,若海關沒有執法,被告可能會繼續有關行為。王官亦不接納首被告稱因無知而犯罪的辯解,指她心存僥倖、貪得無厭。至於第二被告,王官不接納辯方指被告可能真誠相信她處理的只是夫妻間的財產,又指被告試過一日多次攜帶現金到港。

王官指,兩名被告雖非主腦,只擔當「搬運工」角色,亦沒有獲得巨大得益,但她們仍屬重要角色,亦涉及跨境因素,對本港和內地金融系統造成負面影響,而兩名被告的兩項控罪犯案日期不同,因此部分刑期要分期執行。

另外,兩被告被捕後至2023年才首次聆訊,直至今年5月案件才告一段落,歷時6年多,雖然接納控方指因社會事件及疫情令案件有延誤,但仍對被告構成心理及經濟壓力,故予以酌情扣減6個月刑期,最終判首被告入獄58個月,判次被告入獄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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