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兩名入境旅客因管有未完稅煙草和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違反《應課稅品條例》(《條例》),今日(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6星期和罰款4 000元,以及監禁4星期和罰款3 000元。
海關人員於3月8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截查一名64歲抵港女旅客,並在其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6 801支未完稅香煙及200克製成煙草,估計市值約29 880元,應課稅值約23 280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她今日被法院判處監禁6星期及罰款4 000元。
另外,海關人員於3月31日在同一管制站截查一名55歲抵港女旅客,並在她身上和攜帶的個人行李內共檢獲599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2 500元,應課稅值約2 000元。該名旅客隨即被捕。她今日被法院判處監禁4星期及罰款3 000元。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刑罰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未完稅煙草,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私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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