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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業主不遵從《建築物條例》法定命令罪成共判罰近23萬元
2026-06-15 · 来源/香港文匯網 · 原文出处

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3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法定命令,上周五(1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225,320元。屋宇署發言人今日(15日)重申,僭建物(包括會引致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或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的違例改建)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及修葺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第一宗個䅁,涉及元朗丈量約份第115約其中一個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個面積約32平方米的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102,600元,當中62,6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案,涉及屯門新安街一幢工業大廈兩個相鄰單位改建成迷你倉。由於有關改建及加建工程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屋宇署分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及第26條向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及兩張修葺令。他們沒有履行法定命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共122,720元,當中62,72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最高2萬元。此外,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修葺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五級罰款(目前為5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最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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