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3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分別於5月14日和昨日(2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84,660元,當中76,66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䅁涉及深水埗荔枝角道一幢商住大廈地下天井上加建的兩個搭建物。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由於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24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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