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后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法在纳税争议救济程序上作出重要调整:取消“先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要求,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不必先过“清税”这道门槛。
取消复议前清税,维权门槛明显降低
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争议设置了“先清税、后复议,先复议、后诉讼”的双重前置规则。部分中小企业和自然人纳税人即便对征税决定有异议,也可能因为暂时无力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难以及时启动救济程序。
此次修法取消复议前清税条件,着力打通制度堵点,有效降低纳税人权利救济渠道。从实践看,近年来全国税务机关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经复议直接纠错、调解或和解的案件约占半数,维持复议决定后提起诉讼的案件也较少,大多数纳税争议在复议阶段就得到实质性化解。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取消清税前置就是要让更多争议在这一阶段得到解决,既保障纳税人权利,也减轻后续诉讼压力。
纳税争议起诉时限放宽,权益保障更加充分
此次修法在取消复议前清税的同时,保留了诉讼前清税的要求,即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需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才能起诉。
“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作出的制度安排。”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我国涉税经营主体数量庞大,如果取消诉讼前清税,大量纳税争议可能直接涌入法院,基层司法资源将面临巨大压力。同时,纳税争议诉讼案件历时较长,若未清税即进入诉讼,也可能影响大额税款及时入库。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法对纳税争议起诉期限作出适当延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般规定,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而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结合纳税争议特点,将起诉期限调整至60日,是一般期限的四倍。
“纳税争议起诉工作一般最怕时间不够。”白彦锋解释,纳税争议往往涉及复杂的税款计算和资金安排,原有15日期限相对偏紧,延长至60日可为纳税人预留更充分的准备时间,充分彰显对纳税人程序权利的保障。
完善复议规则,配套保障同步加强
取消复议前清税,解决的是“进得来”的问题,而能不能审得快、查得透、化解得掉,则取决于规则本身的配套升级。记者了解到,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纳税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税务部门正在同步修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据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进一步拓宽复议受案范围、完善复议参加人和管辖规则、增设简易审理程序、推行线上审理、强化全面审查、扩大和解与调解的适用,努力让纳税争议在复议环节得到更高效、更公正的解决。
从“清税方可复议”到“复议直接受理”,表面是程序规则的优化,实质体现强化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立法取向。“这是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举措。”白彦锋对此评价道。相信此次修法将有力推动构建更加公平、规范、可持续的现代税收征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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