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依法严肃查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一、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在涉及儿童用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温材料、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等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2份以上,或者在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10份以上的;
四、造成重大、特大质量安全事件,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罚,取消其检验资格,并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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