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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赠品是否交增值税?专家解读
2026-09-04 来源:上观新闻

增值税法今年起实施后,企业对“视同应税交易”这一新概念的咨询量大增。

其中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是,企业促销活动中的赠品是否视同应税交易来缴纳增值税。

多位专家表示,判断某项赠品是否构成视同应税交易,关键看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无偿转让”。比如,在“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中,赠品是因为购买商品而获得的,其价值通常已包含在价款中,因此不构成无偿转让,不视同应税交易;若赠品的取得与购买行为无关,例如消费者未购买任何商品即被赠送赠品,则属于无偿转让货物,应视同应税交易。

企业赠品是否交增值税?专家解读

例如,家电卖场开展买洗碗机(标价3000元)送品牌消毒碗柜(同型号市价1000元)活动,顾客现场支付3000元获得两件商品,卖场按组合销售开具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行填列洗碗机3000元、消毒碗柜1000元,再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1000元,最终票面合计销售额为3000元(含税按适用税率换算)。这种情况下,企业仅需按实收3000元为基数计算缴纳增值税,消毒碗柜无须作视同应税交易处理。

又比如,一些企业把商品当作样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虽然企业没有收钱,但货物所有权转移,这就属于无偿转让货物,应该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

所谓视同应税交易,是指在特定情形下,纳税人虽未取得销售收入,但其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产品发生所有权转移,或货物用于特定用途,税法规定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有三种情形应被视同应税交易。这分别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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