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警方長洲分區人員,於6月23日於區內進行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執法行動。行動中,人員發現一名本地男子於長洲中學路懷疑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遂上前截查該名男子,期間該名男子企圖逃走。
人員經初步調查,拘捕該名41歲本地男子,涉嫌「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駕駛未有登記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以及「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並扣查一輛懷疑涉案電動可移動工具。
被捕人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7月下旬向警方報到。一名男警務人員受傷,清醒被送往長州醫院治理。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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