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設立的緊急警示系統(分為「緊急警示」及「極度緊急警示」兩級),可讓政府各政策局或部門在緊急情況下,透過流動網絡向全港流動服務用戶發送緊急警報。去年11月大埔宏福苑發生的五級火警,有立法會議員關注到警示系統發送警示訊息的現行機制。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18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詢問時表示,政府最近已把系統升級,讓政府各政策局/部門可選擇只向十八區個別分區或聯區發送分區警示。
鄧炳強表示,無論是全港性或分區警示,均只適用於重大事故,例如核事故、地震及海嘯等。事實上,一旦政府透過系統發出全港性警示,全港流動服務用戶均會強制收到流動裝置發出持續十秒的警報聲響和緊急訊息。即使只發送分區警示,區內亦會有數以十萬計流動服務用戶強制收到有關警報聲響。由於系統的目的是讓市民即時作出所需應變,保護自身安全,所以警報的啓動難免打擾市民當時正在進行的活動或工作,可能會引發廣泛關注。另一方面,如頻繁地使用緊急警示系統很有可能削弱市民對此系統的警覺性及危機意識,導致「警示疲勞」。故此,政府在考慮動用此警報系統時,必須謹慎衡量實際情況,以決定是否有必要透過系統發放重要警報。
(一)一般而言,火警的影響極少機會涉及整個分區或需要整個分區的居民即時作出應變。在此情況下,啓動分區警示以通知覆蓋的數十萬名用戶會遠超實際受影響的人口範圍,並不符合比例亦會引起不必要的社會恐慌。因此,在絕大部分火警的情況下,應透過現場的方法向受影響居民作出即時警示,包括火警警報系統(火警鐘)、現場消防車和警車發出警號聲和現場廣播等。
此外,火警級別是因應火警所需要的資源和出動規模而定,並不與對公眾造成的影響直接有關,因此發出緊急警示的決定不應與火警級別掛鈎。然而,萬一出現廣泛範圍的火警(例如大範圍山火)以致需要即時和廣泛疏散區內居民,消防處會就個別情況作出專業判斷,並按情況啓動緊急警示系統以發出合適的警示。
(二)緊急警示系統所發放的警示分為兩級,包括「緊急警示」用於呼籲市民採取行動以避免個人健康、安全或財產可能遭受的即時危險;及「極度緊急警示」用於要求市民就可能造成人命傷亡、嚴重人身傷害及大規模財物損失的明顯及即時危險作出即時的行動。流動服務用戶可透過設定流動電話,選擇不接收屬「緊急警示」級別的緊急警示系統訊息,但「極度緊急警示」級別的訊息則屬強制性。根據機制,各政策局/部門在有充分理由的緊急情況下,在取得有關政策局局長的批准後(如屬「極度緊急警示」,則亦須取得政務司司長的批准),可透過緊急警示系統發送警示訊息,提醒市民迅速採取應變措施。
由於緊急警示系統所發出的是重要的警報,是否啓動系統需要考慮全港系統性的影響,所以不宜將啓動地區性緊急警示系統的權力下放至前線指揮官。事實上,如有需要政府可以在短時間内啓動警示系統並發出警報。此外,根據現行機制,政策局/部門亦可按需要預先尋求其政策局局長或政務司司長的批准,就特定情況制定預設警示訊息,以進一步加快訊息發放。
(三)「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具備實時監察及迅速傳輸火警訊號的功能,透過無線訊號連結整個系統。當系統偵測到可能出現火警時(例如煙或一氧化碳),便會透過無線訊號即時通知消防通訊中心,讓消防處在火警最初期,第一時間調派消防車輛處理火警事故。由於系統的理念和設計不是用於識別火勢大小,因此不適宜將「物聯網火警偵測系統」與緊急警示系統結合,以發送只適用於重大事故的地區性警示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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