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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2019年太古站拘暴徒遭扯跌扶手電梯受傷 阻差罪成被告須賠42萬元
2026-03-16 来源:香港文匯網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一名警長於2019年在港鐵太古站拘捕一名參與非法集結的電腦軟件工程師文城康時,遭文拉扯雙雙滾下扶手電梯,以致警長身體多處包括右膝受傷。被告其後經審訊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3個月,警長則於2022年入稟區域法院向被告索償,指事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看見很長的扶手梯會緊張。法官羅麗萍今日(16日)頒下判詞指警長的證供誠實可靠並無誇大傷勢,事件對警長身心造成損害,遂裁定被告須向警長賠償共約42萬元,並須支付利息和原告訟費。

本案男原告為現年49歲的黃銘源,任職警長。男被告則是案發時23歲,報稱任職電腦軟件工程師的文城康,他缺席聆訊。案件在被告缺席下開審。

判詞指,被告從未出庭或呈交任何證據,也沒有提出抗辯,因此法庭於2024年1月已裁定被告須對原告傷勢負上法律責任。原告原索償約80萬元,但因已收取僱員補償,故僅向被告索償共約59萬元,當中涵蓋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因傷喪失賺取收入能力,以及交通費、醫療費用和補品等雜項費用。

判詞續指,襲擊事件導致原告身體多處擦傷,右膝韌帶扭傷及半月板創傷較為嚴重,須接受手術,並受到精神心理損害超過2至3年。原告現時身心情況大致正常,但天氣轉變時仍然會感到右膝痛,不能做劇烈運動,也不能重拾他喜愛的籃球和足球運動。考慮相關案例後,羅官認為就原告所承受的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賠償金額應為32萬元。

至於喪失賺取收入能力一項,原告最終撤回此項賠償申索。其他雜項費用方面,則包括私家醫院磁力共振掃描、手術醫療、往返醫院或診所的交通費及補品等,其中私家醫療費用均有單據支持,雖然原告未能提供交通費和補品的單據,但考慮到索償金額尚算合理,羅官接納2萬元為合適賠償額,並裁定就被告須賠償雜項費用共約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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