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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若干建议
2026-02-24 来源:农民日报客户端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改革必须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增强农业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关于农用地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农用地“三权分置”要求,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要防止“虚化”和“缺位”;承包权要让承包农户吃上定心丸,安心将土地流转出来,同时,要落实长久不变,第二轮延包为30年;要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农户坚持自主经营,也可以将经营权委托给村级组织,把土地流转给可以搞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提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水平。在土地流转中不得搞强迫命令、不得下指标、不得列入年度考核范围。要研究小农户如何与农业现代化生产相结合,社会化服务要顾及小农户的需求与利益。要了解本市农用地“三权分置”落实情况,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否落实到户,经过登记后土地权证是否真正发放到户;要了解土地流转是否规范,通过统一流转平台和使用规范性合同,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及运行是否正常;流转后土地使用情况,流出土地农民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

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了多项重大修订,其中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松江区参加了全国改革试点,改革的目的是同地同价入市、收益共享,增加农村集体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同时,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提高土地的增值收益。试点为下一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了相关政策储备。

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民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依法依规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农户在申请获得农村宅基地后建成的住房是一种特殊的权益,农户只能处置地上住房的权益,而没有处置宅基地的权益。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购买农民住房。

从上海实施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事不宜迟。一是在规划保留村实行农民居住相对集中,如实施跨村归并就会涉及土地权属的用途调整。对被使用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实施补偿,要进行研究。二是对已不具备申请农村宅基地资格的农户,虽然法律上未明确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可以继承,但因地上住房可以由子女继承,具备了事实上的继承。在村庄规划实施中,可以采取依法自愿有偿的办法,让这部分住房实际使用者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三是探索有偿使用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可行性。随着农村宅基地使用闲置、半闲置情况的增加,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效率与效益亟待提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守住“三条底线”,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不变。

作者: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农业农村委主任委员 上海市农村经济学会会长 孙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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