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兩名入境男旅客因進口未完稅香煙,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今日(2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各被判處監禁4個月至5個月,和罰款1000元。
海關人員於8月14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兩名分別29歲及30歲的抵港男旅客,隨後在他們攜帶的個人行李內分別檢獲約29,400支未完稅香煙和約25,800件另類吸煙產品,估計市值和應科稅值分別約19.7萬元及約9.7萬元;以及約28,800支未完稅香煙和約4.3萬件另類吸煙產品,估計市值和應科稅值分別約24.7萬元及約9.5萬元。該兩名男旅客隨即被捕。該名29歲男旅客今日被法院判處監禁4個月及罰款1,000元,而該名30歲男旅客則被判處監禁5個月及罰款1,000元。
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私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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