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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燕梳师院
一辆投保“家庭自用”的新能源车,半个月内在顺风车平台接单超过90次,事故发生当天仍有6笔载客订单。车主罗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六千多元,被拒绝之后就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该案经过成都双流法院的一审和成渝金融法院的二审都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事故不大,争议不小
根据“川观新闻”报道,2024年6月,罗某为自己的新能源车投保了为期一年的商业保险,保单明确记载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承保范围包括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单“重要提示”部分以加粗字体注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罗某本人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确认。
2025年6月,罗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辆维修产生费用6000余元,罗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罗某名下的这辆车在事故发生前15天内,通过顺风车平台产生的出行订单高达90余单,且接单时间分散在不同时段,起点和终点并无固定规律。更关键的是,事故发生当天,该车仍有6笔载客订单记录。
保险公司认为,罗某以“顺风车”之名行营运之实,车辆使用性质已发生根本性改变,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公司,遂作出拒赔决定。
罗某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并非经营性客运活动,保险公司应当依约赔付。双方协商未果,罗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半月90单,已经不是“顺路”了
双流法院审理认为,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本意是车主在自身出行需求之外,顺路搭载同行乘客、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具有低频性、路线固定性、非盈利性的特征。这种偶发的合乘行为不改变车辆的家庭自用属性。
但罗某的使用方式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判断车辆是否从自用转为营运,不能仅看平台标注的业务名称,而要看实际使用情况。罗某半个月内接单90余次,日均超过6单,接单时段覆盖全天,路线起止点频繁变动,实质上是以载客获取收益为主要目的,已经具备经营性客运的特征。
家用车转为高频载客使用后,行驶里程、上路时间以及使用频次都会大幅增加,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在保险法规当中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的情况。罗某未履行通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据此,双流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多位保险行业人士表示,家用车保险费是按照“偶尔自用”的风险模型来定的,和营运车辆的风险等级相差很大。车主若要将车用来经营性载客的话,应该去保险公司修改保单、补齐保费,否则出了事故被拒赔的结果几乎可以肯定是会发生的。

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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