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一名案發時33歲的本地男子,今日(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16個月。
警方於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分別接獲7名受害人報案,指於2020年7月至8月接獲騙徒訊息,並被誘騙透過懷疑虛假網站或應用程式進行投資。他們其後發現受騙,遂向警方報案,總損失金額約614萬元。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經調查後,於2026年4月拘捕該名男子並落案起訴一項「洗黑錢」罪。他懷疑利用一個銀行戶口,於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間處理大約216萬元的犯罪得益。
該名男子就一項「洗黑錢」罪承認控罪並被判處監禁16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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