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19歲青年梁佳樂去年中學文憑試放榜後,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廁牆上塗寫煽動字句,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煽動罪成。總裁判官蘇惠德今日(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或受虛假資訊誤導犯案,涉案內容有宣洩情緒成分,受眾有限,如被告獲得適當輔導和治療,可協助他建立正確的是非觀念,並加深對國家安全及相關法律的認識,法庭願意給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蘇官認為本案存在特別情況,秉持情理兼備的量刑原則,酌情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清潔費1,500元。蘇官判刑後告誡被告,言論自由從來不是絕對,必須在合法情況下作出,並寄語被告:「定罪只是定義你的違法行為,並非定義你的未來,謹記日後要奉公守法」。
蘇官判刑時指,雖然被告犯案時未滿21歲,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屬額外罪行,可以處以監禁式刑罰。蘇官指,本案情節非同類罪行中最嚴重,其犯案手法相對原始,傳播力較網絡傳播等低,在短時間內會被管理處清理,其影響力及受眾有限,當中亦涉及粗言穢語,顯示被告有情緒宣洩的成分,但塗鴉內容牽涉污名化警隊、以粗言穢語辱罵特首,引起他人的敵對情緒。煽動罪屬嚴重罪行,嚴重動搖社會穩定基礎,判刑須具阻嚇性,如判刑過於寬大,或引致刑期覆核,反而不利被告更生。
蘇官指,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顯示他在案件初期未表現出悔意,拘禁式判罰幾乎無可避免。但一系列報告顯示被告有自閉症,其社交及溝通能力不足,心理狀態不適宜判入更生中心或教導所接受紀律訓練;而被告承認犯案因考試失利帶來的挫敗及困擾下,以錯誤方式宣洩情緒。感化官認為他具真誠悔意,錄影會面亦反映其對罪行的取態有所改變。
另外,被告學業成績進步,老師對被告的評價正面,亦曾在國慶主題的鋼琴比賽獲金獎,現就讀數碼媒體高級文憑。蘇官指從錄影會面可見,被告的表達能力不高,社交溝通能力欠佳,小時候曾成為欺凌對象,即使被告文憑試成績未如預期,但仍繼續升學,還押期間督促父母繳交學費,足見他十分珍惜升學機會,品格發展及表現亦顯示他沒有根深蒂固的反社會特質,若判處拘禁式刑罰,會令被告多年的學業努力付諸流水,削弱他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
蘇官指,2019年社會事件發生時,被告年僅12歲,處於心智及判斷能力逐步發展的階段,對複雜的社會及政治事件,未必具備充分理解及辨識能力,不排除當時受到網上虛假或片面資訊誤導,逐漸形成偏頗甚至扭曲觀念。警方檢查被告電子裝置後未有發現任何違法資料,顯示本案為單一事件。如被告獲得適當輔導教育,協助他建立正確的是非觀念,並加深其對國家安全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認識,仍有實質機會改過自新,為社會作出貢獻。
蘇官強調,沒有忽略罪行嚴重性,惟阻嚇作用不必然只能透過即時拘禁達致。考慮到被告年齡、心智、受眾有限和更生潛力等因素,認為本案存在特別情況,可以對被告酌情從輕處理,秉持情理兼備的量刑原則,給被告一次更生及改過自新機會,終判18個月感化,以及下令被告向中港城賠償1,500元。
蘇官認為被告本性純良,告誡被告儘管因本案被定罪,並不代表不容許被告表達意見,但言論自由從來不是絕對,而是相對,必須在合法的情況作出。蘇官對被告說:「這次定罪是DSE試失利後的另一個挫折,但定罪只是定義你的違法行為,不是定義你的未來,望謹記日後要奉公守法,相信你的未來充滿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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