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電影公司主席兼導演黃百鳴(原名黃梔鳴),涉在《天馬影視》公布賣盤前慫恿胞妹購入天馬影視股份,被證監會票控一項內幕交易罪。黃百鳴早前經審訊裁定罪成,裁判官高偉雄今日(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指,儘管黃對香港電影業奉獻一生,胞妹所獲實際利益不算大,惟其罪行損害公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其因本案聲譽受損及影響身心健康亦不成減刑或社會服務令的理由,但念其熱心公益服務社會,最終判囚5個月、罰款逾9.9萬元,另支付證監會訴訟及調查費約37.4萬元。黃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高偉雄今日判刑前,關注控方對辯方指檢控出現延誤的立場。控方指,本案牽涉大量數碼證據,中間出現「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申請,亦因第一名專家證人身體抱恙而要再聘請第二名專家,耗費時間確實加長,但並非不合理延誤。
高偉雄指,被告毫無疑問對香港電影業作出非凡貢獻,且年事已高,重犯機會不高,本案的犯案手段亦不複雜,對比同類型案件,涉及利益不算十分龐大,惟被告作為天馬影視的股東兼主席,就出售股權有話語權,案件損害公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而涉及內幕交易的被告一般均有良好背景、職業、甚至專業資格,因此才能接觸內幕消息,即使被告有良好背景,為電影業奉獻了一生,付出無盡心血,並因本案聲譽嚴重受損,對他及家人構成心理壓力,以及影響他的身心健康,但不能構成判處緩刑或社服令的特殊理由。
高官同意,涉及內幕交易的調查須花費長時間,索取及檢閱大量文件,亦須與不同證人會面,由於案發至今已8年半,儘管沒有不合理延誤,惟被告經歷再拘捕及落案起訴,因本案不明朗因素造成焦慮,念及被告熱心公益服務社會,包括2020年向中央政府捐助100萬元防疫。
考慮本案案情、被告角色及實際得益,高官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應案發至今已8年半,儘管沒有不合理延誤,惟被告經歷再拘捕及落案起訴,因本案不明朗因素造成焦慮,酌情減刑3個月,另念及被告長期熱心公益服務社會,包括2020年向中央政府捐助100萬元防疫,再減刑1個月,最終判囚5個月、罰款99,720元,及向證監會支付約37.4萬元調查費用及訟費。黃百鳴隨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續准以20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黃栢鳴被控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1(1)(b)及291(8)條,指他於或約於2017年8月25日至10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即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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