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昨日(8日)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就此,李家超表示,特區政府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是清晰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界定機制,沒有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
李家超表示,在附屬法律內,會清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界定機制,由行政長官根據相關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來證明相關案件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清晰化現時法律內所提及有關「什麼是屬於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在證明書發出後,處理案件會依照香港國安法及一般法律程序進行。李家超強調,附屬法律不會增加任何定義,亦不會增加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
李家超指,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是嚴謹、嚴肅的行為,作為特區首長,行政長官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有特別承擔的責任。行政長官可以閱讀或參考很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報和資料,因此行政長官行使法律權力發證明書,是適當且掌握所需資料,而這些資料是高度敏感的,未必能夠在公眾場合透露,行政長官有責任進行判斷,維護國家安全。
責任編輯: 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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