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0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6年施行以來,對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反腐敗國家立法持續推進,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和監察法頒布施行,為確保法律全面、準確、統一、有效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反复論證完善,制定了《解釋(二)》。
《解釋(二)》堅持依法嚴懲腐敗犯罪,針對司法實務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細化完善法律適用標準,實現貪污賄賂定罪量刑標準全覆蓋,不斷織緊緻密懲治腐敗刑事法網。
一是進一步明確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等定罪量刑標準,完善斡旋受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等認定規則,健全特定財物真偽鑑定和價格認定規則,細化預期收益型受賄數額認定規則,依法加大對新型隱性腐敗的治力度。
二是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標準執行,落實對不同所有製企業依法平等保護。
三是完善積極退贓物認定規則,鼓勵犯罪者積極退贓物,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完善違法所得追繳規則,加大對違法所得追繳力度,絕不讓犯罪者從中獲利。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不動搖,依法嚴懲腐敗犯罪,優質高效履職辦案,為全面鞏固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貢獻司法力量。 (記者魏哲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