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成为“8·28新政”后第22个、也是首个以省域为单位落地实施细则的地区。作为全国最早推行全域现房销售的省份,海南此次把已运行六年半的现房销售实践嵌入全国统一框架。
与多数城市“由预售主导向现房试点过渡”的路径不同,海南的起点已经是全域新出让项目现房销售。据报道,自2020年3月8日起,海南省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商品住房一律实行现房销售,至今累计出让现房销售住宅(含安居房)用地370余宗、1.96万亩,约5.85万套现房实现交房即交证。
本次实施意见涉及六方面十五条政策,在“新老划断”和项目分类上相对更为复杂,呈现一些新特点:
一是,现房销售以土地出让时间将项目划分为三类适用情形。
①2026年8月28日(含,下同)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继续实行现房销售;
②2020年3月8日(含)至2026年8月28日期间出让土地的,现房销售条件等按原有政策执行;
③2020年3月8日前出让土地的,可继续实行预售,鼓励选择现房销售。
其余城市均以8月28日单一节点划断,海南因2020年已有一次制度切换,形成“新地新办法、中间地带按老办法、更早的地鼓励现房销售”的三段式安排;另外,海南要求8月28日当日出让土地即适用新政策,也与其他城市不含当日的写法不同。
二是,预售主要指向城市更新配建商品住宅等情形,新出让和8.28前未取工规证项目均执行新预售管理。
这也是海南与其余21城的关键差异,21城针对新出让土地普遍要求“优先(或原则上)现房销售+实行预售的封顶即可”安排,海南为城市更新配建商品住宅留出通道,沿用此前预售制度安排(2024年11月海南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建房〔2024〕275号,其中明确市县政府批准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商品住房的,可继续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此次明确“市县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商品住房的,可继续按预售制度执行”,取消了“经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前置条件、只保留市县政府批准,进一步放宽审批口径,但预售条件调整,本次政策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可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这里主要指城市更新配建的商品住宅项目,预售施行新预售条件;同时,针对8.28前未取工规证的预售项目,要求原则上执行新预售条件,未设定过渡期。
三是,做实项目开发公司制,并为城市更新单列分期安排。
本次海南明确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公司设立以土地出让合同(宗地)为基础确定;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严禁投资人抽调项目开发公司销售、融资等资金,严禁抽逃出资或提前分红。同一项目公司可对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建设。属于城市更新项目的,可在同一城市更新项目内统筹多宗土地、分期实施开发建设。城市更新项目往往涉及多宗零星地块,拆迁与建设时序不一,允许跨宗地统筹分期,实质是在城市更新场景下对“一宗地一公司”的约束作了适配,避免因宗地分割导致项目公司碎片化、开发贷融资与分批竣备难以统筹。
另外,本次海南进一步放开了户型要求,政策明确“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本通知印发后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可建设小于100平方米户型,但原则上不得低于80平方米”,与2024年琼建房〔2024〕275号相比,主要变化在于:①适用范围由“新供地的住宅小区项目”扩大为“本通知印发后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已供地但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并纳入;②取消了“不超过总面积的15%”的比例上限,不再按面积占比限量,这一调整有助于降低购房总价门槛,更好承接海南刚需、人才等居住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海南未对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与受托支付作出规定,仅要求资金全额入账,预计将按中央政策口径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发放,主要影响预售项目。
整体来看,海南作为全国最早推行全域现房销售的省份,本次细则落地,进一步明确了8.28新政与此前现房销售政策的衔接,以三段时间线对制度平稳切换,并允许城市更新项目按预售制度执行(新预售管理),适配当下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宽户型限制,也更有利于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